初唐时,各地继续以名茶作贡品,其中不乏贪图名位、阿谀奉承之人为了个人升迁而向皇上纳贡。但随着皇室饮茶范围扩大,贡茶数量远不能满足要求,于是官营督造专门从事贡茶生产的“贡茶院”,首先在浙江长兴和江苏宜兴出现。据《长兴县志》记载,顾渚贡茶院建于唐代宗大历五年(770)直至明洪武八年(1375),兴盛期长达600年,其间役工3万人,工匠千余人,制茶工场30间,烘培工场百余所,产茶万斤,专供皇室王公权贵享用。
唐代诗人,曾做过湖州刺史的袁高(727-786)《培贡顾渚茶》的长诗生动地描绘了当时生产贡茶庞大的规模和茶农的艰辛。诗曰“……动生千金费,日使万民贫。我来顾渚源,得与茶事亲,甿辍耕农耒,采掇实苦辛。……阴岭芽未吐,使者牒已频,心争造化功,走挺麋鹿均,选纳无昼夜,捣声昏继晨。”
到了宋代,饮茶风俗相当普及,“茶宴”、“斗茶”大行其道,尤其宋徽宗赵佶,爱茶至深,亲撰《大观茶论》,皇帝嗜茶,必有宦臣投其所好。因此,宋代贡茶较之唐代有过之而无不及,除保留顾渚紫笋贡茶院以外,又在福建建安(今福建建瓯县)设立规模更大的贡茶院。据宋子安写的《东溪试茶录》(1064年前后)记载“旧记建安郡官焙三十有八,自南唐岁率六县民采造,大为民间所苦……至道年(995-997年)中,始分游坑、临江、汾常、西蒙洲、西小丰、大熟六焙。录南剑,又免五县茶民,专以建安一县民力裁足之。……庆历中,取苏口、曾坑、石坑、重院属北苑焉。”
除此以外,宋代相继还在江西、四川、江苏、浙江设御茶园和贡院院,生产极其费工费时之“龙团凤饼”供朝庭享用,每年花去大量民脂民膏。
明清时期,贡茶制继续实行,贡茶产地进一步扩大,四川蒙顶甘露,杭州西湖龙井,江苏呈县洞庭碧螺春,安徽老竹铺大方都被当朝皇上饮定为“御茶”。西湖龙井村至今保存的十八棵御茶,就是乾隆皇帝游江南时(公元1753年)微服私访狮峰、至胡公庙前品尝了和尚献上香茶,十分高兴,遂将庙前18棵茶树封为御茶。然而,皇帝的欢心、换来都是百姓的苦难。杭州诗人陈章写了一首《采茶歌》充分揭露贡茶给人民带来的苦难。
凤凰岭上春露香,青裙女儿指不长。
渡涧穿云采茶去,日午归来不满筐。
催贡文移下官府,那管山寒芽未壮。
焙成粒粒比莲心,谁知侬比莲心苦。
四、“茶马互市”与“以茶治边”
以茶易马,是我国历代统治阶段长期推行的一种政策。即在西南(四川、云南)茶叶产地和靠近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交通要道上设立关卡,制订“茶马法”,专司以茶易马的职能。即边区少数民族用马匹换取他们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茶叶,据史籍所载,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经略安抚使王韶在甘肃临洮一带与人木征作战,需要大量战马,朝廷即令在四川征集,并在四川四路设立“提兴茶马司”,负责从事茶叶收购和以茶易马工作,并在陕、甘、川多处设置“卖茶场”和“买马场”,沿边少数民族只准与官府(茶马司)从事以茶易马交易,不准私贩,严禁商贩运茶到沿边地区去卖,甚至不准将茶籽、茶苗带到边境,凡贩私茶则予处死,或充军三千里以外,“茶马司”官员失察者也要治罪。立法如此严酷,目的在于通过内地茶叶来控制边区少数民族,强化他们的统治。这就是“以茶治边”的由来。但在客观上,茶马互市也促进了我国民族经济的交流与发展。宋朝以后,除元朝因蒙古盛产马匹无此需要,而未实行“茶马互市”以外,明、清二代均在四川设立专门的“茶马司”,清朝康熙四年(1665)在云南西部增设北胜州茶马市,至康熙四十四年(1705)才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