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政与茶法
发布时间 2009-07-03 浏览 24356 次

茶政与茶法

茶叶,在唐以前并无税制,中唐时期,随着茶叶生产发展,茶农一获利,统治阶级赖以自下而上的各种法律、税赋、机构就随之而来,并成为统治阶级巧取豪夺、压迫和剥削茶农,限制茶叶生产发展,掠夺和独揽茶利的一种手段。

一、茶税与茶法

我国茶之征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安史之乱以后,唐朝中央国库拮据,政府以筹措常平仓本钱为借口,“诏征天下茶税,十取其一”,征税以后,发现税额十分显著,以后就将这一临时措施改为“定制”,与盐、铁并列为主要税种之一,并相继设立“盐茶道”、“盐铁使”等官职,据新旧《唐书》记载,茶于中唐立税以后,税额并不因国库收支的好转而有所减免,反倒根据茶叶生产和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到公元804年,茶税每年增加到四十万缗。武宗会昌年间(841-846年),除正税以外,又增加一种“过境税”,叫“塌地钱”,至宣宗大中六年(852)更通过当时盐铁转运使裴休制订了“茶法”12条,严禁私贩,使茶税斤两不漏。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裴休的税茶法主要内容是: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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