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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普洱茶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茶园登记证明》证书进行1次核查。
第二十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要做好《茶园登记证明》的管理工作,应定期(每年7月31日报上半年汇总数、每年1月31日报上年度下半年汇总数)将《茶园登记证明》汇总表(附件3)和《茶园登记证明》情况报送当地州(市)茶叶主管部门。
州(市)茶叶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茶园登记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云南省茶叶产业办公室备案,以便核查。
第二十一条 《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根据云南茶叶产业的发展状况以及云南茶叶产业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