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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茶园管理,逐步建立可追溯的茶园管理制度,促进普洱茶产业质量安全,切实提高普洱茶产业效益,根据《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普洱茶产业实际,制定了《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洱茶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茶园登记管理制度,茶园所有者可申报《茶园登记证明》,符合条件者,发给《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证书(以下简称《茶园登记证明》证书)。未经登记的普洱茶茶园不得申请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四条 茶园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县级以上茶叶主管部门负责茶园登记工作。第二章 登记申请及审核
第五条 《茶园登记证明》申请人必须是在符合《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普洱茶原料生产的生产者。《茶园登记证明》证书由省级茶叶产业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