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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茶树品种:
(二)茶园方位、茶园环境、面积、产量等;
(三)茶叶原料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使用时间、数量等农事记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向县级以上茶叶主管部门提出《茶园登记证明》的申请。
第八条 乡(镇)政府接受普洱茶原料生产者申请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符合条件者,方可上报县级茶叶主管部门。
(一)茶园(基地)在保护范围内的;
(二)茶园(基地)建设符合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规定的;
(三)茶叶生产符合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规定的。
第九条 茶园(基地)跨乡(镇)政府的,应由茶园(基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核实申请材料,符合条件者,方可上报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根据第十五条第三部份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进行登记编号。
第十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受理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