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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27年到1948年,国民党政府时期农业税包括田赋、附加和预征,实行田赋征实、粮食征购和征借,超过正税几倍,农民不堪重负。建国以后,党和政府对农业税一直采取轻税政策。1958年颁布的《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农业收益额为课税对象,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从1985年起,农产品统派购制度被取消,农业税相应由原来征收粮食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算成货币金额进行征收,农业税实现了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过渡,并增加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到2003年国家实行税费改革取消“三提五统”和教育集资,农民的负担逐步减轻。
减轻农民负担,是在城乡差别逐渐拉大和“三农”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提出的口号。1949年至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3945.66亿元;农业特产税从1983年开征到2003年,累计征收1366.25亿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整体上已到了“以工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