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政与茶法
发布时间 2009-07-03 浏览 244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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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茶商贩送茶叶沿途驿站只收住房费和堆栈费,而不收税金。

  2、茶叶不准走私,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众长途贩私,皆处死。

  3、茶农(园户)私卖茶叶100斤以上处杖刑,三次即充军。

  4、各州县如有私砍茶树,破坏茶业者当地官员要以“纵私盐法”论罪。

  5、泸州、寿州、淮南一带税额追加50%。

  我国茶叶专卖制度和税法,发展到宋代,更为严厉,并成为发展茶叶生产一大障碍,曾诱发多次茶农起义。据文献记载,宋朝的茶税法,先后改革多次,即所谓“三税法”、“四税法”、“贴射法”、“见钱法”等。这些改革,换汤不换药,都是坚持国家专卖。后又经元、明、清,改“榷茶制”为“茶引制”,直到清咸丰以后,由于当时国际国内茶叶贸易都有了很大发展,才将“茶引制”改为征收厘金税,民间逐步恢复自由经营。所以,茶叶专卖的税制和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历经千年之久,得利的是政府,而吃亏者总是百姓。

二、“榷茶制”与“茶引制”

所谓榷茶,即茶的专营专卖。这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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