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对中国云南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09-06-09 浏览 23838 次

关于批准对中国云南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批准对云南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08年第60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云南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云南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云南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云南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云政函〔2007〕13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云南省昆明市、楚雄州、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等11个州部分现辖行政区域(详见附件)。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茶树品种。

  适制云南普洱茶的云南大叶种(Camellia sinensis var.assamica (Mast.) Kitamura)。

  (二)立地条件。

  海拔1000 m至2100 m、坡度≤25°的山地;土壤为砖红壤、砖红性红壤、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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