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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对中国云南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批准对云南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08年第60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云南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云南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云南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云南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云政函〔2007〕134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云南省昆明市、楚雄州、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等11个州部分现辖行政区域(详见附件)。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茶树品种。
适制云南普洱茶的云南大叶种(Camellia sinensis var.assamica (Mast.) Kitamura)。
(二)立地条件。
海拔1000 m至2100 m、坡度≤25°的山地;土壤为砖红壤、砖红性红壤、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