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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2 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6.4.2 凡劣变、有污染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交收(出厂)检验时,理化指标与包装标签,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4 型式检验时,要求规定的各项检验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唛)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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