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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ISOl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促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区域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水平,凡符合本条件的可列入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一、适用范围
本创建条件适用于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ISOl4000国家示范区的验收工作。
二、创建条件
(一)基本创建条件
l、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具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有区域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管委会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
2、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IS01400l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3、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应运行6个月以上,并通过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4、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应根据本区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