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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发出通知,为维护大运会期间建筑行业的稳定,划定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也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北京青年报》5月8日)
通知一经发出,立刻引来各方的揣度与评论。有人认同这一通知,觉得这个在政府的职权范围之内,而且文件里面强调要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做到了劳资平衡。与之相对的观点是,无论讨薪或者上访都不是违法的,因此所谓造成后果追究刑事责任,都是无稽之谈——社会追求的是一种常态治理机制,而不仅仅是一场运动会。
为一场运动会剥夺社会的常态治理机制,这种做法无疑让深圳这座年轻的城市,又一次挑逗了一番民意。这一通知明显突破了民意一贯坚持的两个底线:首先,强调对“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刑事责任”从法理上说不通,一是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令规定民众的权益必须为大运会让步,另一方面住房和建设局也无类似的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