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释预包装食品标签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 2010-01-27 浏览 20571 次
如在标签上声称营养素的生理作用,必须遵循《特殊食品标签通则》第5.4.3条规定的示例(钙、蛋白质、铁、维生素E、叶酸);其他营养素生理作用的声称,可以依据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著《中国居民膳食营养参考摄入量》中有定论的生理功能。专著未提及或即使提及而未定论的个别营养素生理功能不得声称。

  关于营养成分标准标示值

  与实际检测值允许的偏差《特殊食品标签通则》A.2.1~A.2.3规定的“营养素的实际含量”是指实际检测结果。A.2.2规定:标示平均值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但是涉及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执行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第6.3.2条的规定,即标示的平均值与实际检测值的允许偏差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15%,维生素-20%~+80%,矿物质±20%。

  据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杨晓明工程师介绍,9月份,他们还将面向食品企业开展两个标准的宣贯工作,届时,两个标准的具体实施细则将在广泛争求意见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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