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释预包装食品标签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 2010-01-27 浏览 20567 次
糖、食用盐、茶叶、干食用菌、药食两用食品(如枸杞子)之类,可以标示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国外进口的大包装成品(如食用油、乳粉、葡萄酒),在国内分装的,应标示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同时标示原产国的国名。

  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分公司的名称、地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生产基地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标示集团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单位不负责对外销售产品,由委托单位负责质量责任并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受委托单位直接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须标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但不包括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置的办事处、联络处、协会。

  关于标签上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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