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食品销售中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
发布时间 2009-09-26 浏览 19062 次

  今年9月至2010年底,全国将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并继续发布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 昨日,国家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厅(局)等九部门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并透露将在2010年底之前,公布新制(修)订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通知》表示,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或卫生许可证明的,许可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此外,针对当前存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宣传使用效果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要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清楚、明显、易辨、如实的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或者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食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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