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避免走进误区
发布时间 2009-09-04 浏览 21797 次
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使本社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会)和执行监事(监事会)依据各自职责,发挥不同作用。在实际运作中不能相互取代,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搞好分工协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既不越位,又不错位,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工作时规范有序、运转高效。要始终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主观能动性,照抄照搬其他市场主体的运作管理模式只会伤害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

  误区三,盈余分配方式上的不规范,倾向于按照出资金额的多少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主要按合作社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交易额)比例进行返还。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成员与合作社发生业务联系,以便更好地得到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只有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的交易量(交易额)越来越多,合作社在对外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时才能取得更加有利的位置,才能让合作社成员得到更多的实惠。

  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时参照其他市场主体的盈余分配方式,按照出资金额的多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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