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实行准入制
发布时间 2009-08-16 浏览 18931 次
购销合同复印件;进口农产品应出具我国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检疫)合格证明。

  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必须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检测不合格的,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本省销售。

  省农业厅厅长祝金水介绍,近几年来,尽管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农产品生产环节多、链条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与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一项具体措施。

  两年前,武汉率先在全省试行农产品准入制度,此后,包括宜昌、荆州、黄石等也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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