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茶业法规
发布时间 2009-07-04 浏览 21426 次
,仍仿明制对园户实行按株征锐;八年始改以产量计证,每百斤证银4匣9毫,后猛增至1钱2分5厘。为了征收之方便,官府要求商人在收购价中扣除这一部分税银,并将其加入引价中。 四川的茶税有腹引、边引、土引及各色照票之分,其标准和方法均与东南诸省不同。腹引行内地,每引征银2钱5分。边引行边陲,每引征银4钱7分2厘。土引专用于天全司所产之茶叶,每引银3钱6分2厘。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以后,四川除部颁引额正税外,开始发行照票,每票征银1两8分,这是一种变相的税收,目的是要增加财政收入。 川陕茶出境历代管理甚严。康熙、雍正年问,“陕境交界处盘查茶斤,行人携带10斤以下者,停其搜捕。如有驴驮车载无官引者,即系私茶,照私盐律治罪。失察官员惧照私盐例议处。”其目的是控制税源,而不是怕茶叶外流而影响易马。因为自康熙以后,蒙藏地区日趋安定,战马有来源,且茶马互市的作用已逐渐失去意义。 东南地区实行招商发引,民间经营控制较松。云南茶则控制较严。据史载:“雍正七年(1729年),总督鄂尔泰奏,设总店于思茅,以通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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