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茶业法规
发布时间 2009-07-04 浏览 21421 次

  清代的茶业法规吕维新 具有悠久历史的我国茶业,到清代进入了鼎盛时期,产茶区域扩大,六大茶类齐全,名茶不断创新发展,内销大量转为外销,商品生产与交换发展迅猛,资本主义国素不断在增长。鸦片战争后因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我国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正是由于政治风云的动荡与社会形态的变化,使得清代的茶业法规极具时代的特征。一、清嘉靖之前的茶法 据《清史稿食货志五茶法》及《清朝通典》载,嘉靖前的茶法主要存以下内容:

1.官茶贮边于陕甘易番马。司茶之官初沿明制,于陕西设巡视茶马御史、置西宁、洮州、河州、甘州、庄浪茶马司。后令甘肃巡抚兼管,继而又划归陕西总督管理。

2.除四川、陕西官茶外,其他省招商发引纳课,户部宝泉局铸印引由,颁引各布政司,分发产茶州县。商人向官买引。规定茶百斤为一引、征银3厘3毫;不及百斤谓之畸零,另给拥帖。茶与引不能相离,经过各关时按例验引征课,并汇入关税项中解部。禁园户卖茶。卖茶无引者杖六十,原价入官。凡伪造茶引或作假茶兴贩以及私与外国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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