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 饮用菊花
发布时间 2012-10-13 浏览 20726 次
的物质拣出称量,按式(1)计算含杂率。

含杂率(%)= ×100 ……………………(1)

5.2.3 灰分

饮用菊花灰分检测用样品应去除杂质后称取。灰分检测按GB/T 5009.4规定执行。

5.3 卫生指标的检测

5.3.1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执行。

5.3.2 砷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5.3.3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5.3.4 氯氰菊酯、溴氰菊酯

按GB/T 17332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的检测

用感量合适的秤具称取去除包装的样品,与样品标示值对照进行测定。

5.5 包装标签的检验

按GB 7718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产品均应以批(唛)为单位,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

6.2 交收(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出厂)。

6.2.2 交收(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品质、水分、杂质、灰分、净含量和包装标签。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2 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6.4.2 凡劣变、有污染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交收(出厂)检验时,理化指标与包装标签,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4 型式检验时,要求规定的各项检验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唛)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

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气味,不影响产品质量。

8.1.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能保护产品质量,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规定。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3 贮存

产品应贮于清洁、干燥、通风、无污染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无异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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