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类开发区创建条件
l、示范区创建工作应与环保政策、环保制度实施相结合,要将有关管理职能融于环境管理体系之中。开发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保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2、开发区应保持并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开发区区域水、气、声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
3、开发区应具有污水收集和必要的处理系统等环保设备设施,环保设施运行率达100%,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70%,清洁能源利用率大于50%;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已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4、开发区应鼓励区内企业实施ISOl4000标准,从经济补贴、优惠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建立引导、鼓励、奖励机制。
5、开发区内应有10%以上的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
6、开发区应促进开发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区内GDP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GDP增长率,环保投资指数大于1.5%。
7、开发区应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1、遵守国家对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
3、遵守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相关的规定。
4、保持并健全自然生态系统。
5、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有关要求。
6、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7、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废气必须达标排放,垃圾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8、区内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必须达标,鼓励使用清洁燃料。
9、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
10、对相关方进行风景名胜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持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11、对区内的潜在危害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12、风景名胜区应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l标准。
13、对区内风景名胜资源与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维护。
三、附录
获得ISOl4000国家示范区的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总局将定期(二年一次)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持续符合本条件的示范区将撤销其国家示范区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