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分公司的名称、地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生产基地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标示集团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单位不负责对外销售产品,由委托单位负责质量责任并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受委托单位直接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须标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但不包括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置的办事处、联络处、协会。
关于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可以将需要检验的时间计算在内。可以只在冷冻饮品(冰棍、冰淇淋等)外包装盒(箱)上标示生产日期。
关于标签上标示产品标准号
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就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示
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附件中“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目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予以标示。
关于允许免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
允许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其中的“固态食糖类”包括白砂糖、绵白糖、冰糖、单晶体冰糖之类,还可以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但不包括糖果。
关于营养素作用的声称
如在标签上声称营养素的生理作用,必须遵循《特殊食品标签通则》第5.4.3条规定的示例(钙、蛋白质、铁、维生素E、叶酸);其他营养素生理作用的声称,可以依据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著《中国居民膳食营养参考摄入量》中有定论的生理功能。专著未提及或即使提及而未定论的个别营养素生理功能不得声称。
关于营养成分标准标示值
与实际检测值允许的偏差《特殊食品标签通则》A.2.1~A.2.3规定的“营养素的实际含量”是指实际检测结果。A.2.2规定:标示平均值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但是涉及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执行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第6.3.2条的规定,即标示的平均值与实际检测值的允许偏差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15%,维生素-20%~+80%,矿物质±20%。
据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杨晓明工程师介绍,9月份,他们还将面向食品企业开展两个标准的宣贯工作,届时,两个标准的具体实施细则将在广泛争求意见后定稿。日前,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编写的国标统一宣贯教材《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已经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