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避免走进误区
发布时间 2009-09-04 浏览 21796 次
运作规范化等,体现在能否增加本社成员收入,能否给本社成员带来更多实惠,能否拉长产业链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等方面,绝不是简单地体现在出资金额的多少上。

  误区二,照搬照抄其他市场主体的运作管理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没有统一的运作管理模式,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积极借鉴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场主体的成功经验,但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是农民群众自己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每个成员都是本社的主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对本合作社的各项事务都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其他市场主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作管理上不能照抄照搬其他市场主体的运作管理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充分调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用大家的智慧把合作社的事情办好。要严格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使本社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会)和执行监事(监事会)依据各自职责,发挥不同作用。在实际运作中不能相互取代,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搞好分工协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既不越位,又不错位,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工作时规范有序、运转高效。要始终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主观能动性,照抄照搬其他市场主体的运作管理模式只会伤害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

  误区三,盈余分配方式上的不规范,倾向于按照出资金额的多少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主要按合作社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交易额)比例进行返还。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成员与合作社发生业务联系,以便更好地得到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只有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的交易量(交易额)越来越多,合作社在对外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时才能取得更加有利的位置,才能让合作社成员得到更多的实惠。

  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时参照其他市场主体的盈余分配方式,按照出资金额的多少进行盈余分配,则必将损害与合作社交易量(交易额)比较多的成员的利益,就会严重影响成员与合作社交易的积极性。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量也将受到影响,由于需求和供货能力的降低,导致合作社在对外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时会陷入不利位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方式上要切实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搞好二次返利。从盈余总额中可以提取必要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可分配盈余要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交易额)的比例进行返还,返还部分保证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出资的多少进行分配,这样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又能够积极促进成员与本社开展交易,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壮大,推动产业发展,切实增加成员收入。

  误区四,一些市场主体为谋求利益改头换面翻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不断出台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事农业产业的非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市场主体为了享受到各级政府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纷纷改头换面翻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趋势愈演愈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个现象。

  其他农业产业市场主体改头换面翻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表面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形势喜人,从深层次分析,危害巨大。这些农业产业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扶持资金、享受金融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是为了自身利益,是与建设和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背道而驰的,不符合建设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这些翻牌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办公场所、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有自己的品牌和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等,非常吸引领导的眼球,一些地方为了追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潮流,对此熟视无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做法非常错误。

  为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许多扶持措施,原本应该扶持那些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这些翻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一些扶持政策和项目不能落入真正应该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然受到影响,就会误入歧途,因此必须杜绝农业产业市场主体为谋求私利而改头换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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