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方式上要切实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搞好二次返利。从盈余总额中可以提取必要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可分配盈余要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交易额)的比例进行返还,返还部分保证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出资的多少进行分配,这样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又能够积极促进成员与本社开展交易,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壮大,推动产业发展,切实增加成员收入。
误区四,一些市场主体为谋求利益改头换面翻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不断出台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事农业产业的非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市场主体为了享受到各级政府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纷纷改头换面翻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趋势愈演愈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个现象。
其他农业产业市场主体改头换面翻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表面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形势喜人,从深层次分析,危害巨大。这些农业产业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扶持资金、享受金融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是为了自身利益,是与建设和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背道而驰的,不符合建设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这些翻牌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办公场所、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有自己的品牌和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等,非常吸引领导的眼球,一些地方为了追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潮流,对此熟视无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做法非常错误。
为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许多扶持措施,原本应该扶持那些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这些翻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一些扶持政策和项目不能落入真正应该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然受到影响,就会误入歧途,因此必须杜绝农业产业市场主体为谋求私利而改头换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