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六十一条中有这样一句话:“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拍卖行及其委托人一般全都声明不负责标的真伪和瑕疵,拍品预展在那儿,是否竞拍是你买家自己的事。如此一来,很多在拍卖场上买了赝品的人,只能忍气吞声,因有这道特殊的法条保护那做过“声明”的拍卖行和委托人。北京一位为两家拍卖行担当着法律顾问的律师对记者说,2009年,一位苏姓女收藏家,在翰海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以253万元拍走吴冠中名为《池塘》的油画。事后听人说那是赝品,苏女士费尽周折,将拍品请吴冠中过目。吴冠中阅后,提笔在画上写上“伪作”两字。但即使如此,北京高院终审仍判苏女士败诉,法律依据就是《拍卖法》第六十一条中那段“在拍卖前声明”,即可“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文字。记者觉得这话有点别扭,拍卖的宗旨不就是公开、公正和公平吗?怎么变得像赌场?买家不仅要赌拍品的经济价值,还要赌拍品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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