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和检测技术的不同,所制订的农残限量标准也有较大差异。国内外制订
茶叶农残限量的原则主要有FAO/WHO风险性评估原则和零风险原则。前者是联合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安全性评价原则,根据人体接触量的大小以及人体或动物的毒性大小来制订相应的标准;后者则不考虑化合物的毒性大小,只基于自身的考虑重点来制订。欧盟一直以来采用零风险原则,对农残限量标准的调整也最为频繁,针对
茶叶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自2000年的200多项到现成陆续增至400多项,其中以最低检出量作为限量标准的项目已占总量的90%以上,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的农产品检出限标准一律为0.01mg/kg。日本采用的风险性评估原则,于2005年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我国通报了《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肯定列表制度》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其中对
茶叶农残设定了200多项限量要求,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则一律设定为0.01mg/kg。2004年摩洛哥开始对我国出口
绿茶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于2015年要求所有装船出口摩洛哥的
茶叶必须提供由输出国检验检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