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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羽认为,燃料最好用木炭,其次用火力强的劲薪(桑或槐等),而含木脂多的柴薪,或在厨房沾染过的木炭部不能用。
《十六汤品》中也把用质地好坏不同的燃料所煮的水分成五等。
一是用炭火煮的茶味醇厚的"法律汤".煮水忌停,忌火力不济、时沸时停,而炭火则能持久,无停水之虞。且炭火燃时无烟,不致损茶味。煮茶应有"法律",而不能"犯律逾法",故将炭火煮的茶汤称为"法律汤".
二是用木材燃烧后的余火和燃烧将尽的炭火所煮的"一面汤".此种汤的火力不够,"性浮",看似水沸,终有"水嫩"之嫌,故称为"一面汤".
三是"宵人汤",也称"小人汤".即用枯木朽株所煮的茶汤。火力虽强,但有"恶劣之性",如同"小人".用此燃料煮水会减损茶味。
四是"贼汤",也称"残汤".即用细竹树梢之类,经风吹日晒至干燥,用其燃水,儒雅俭约。但此燃料火力"体性虚薄",缺"中和之气",既不出茶味,也难登大雅之堂。
五是"大魔汤".此汤用多烟木材所煮。认为"燃柴一枝,浓烟蔽室,又安有汤哉?""苟用此汤,又安有茶耶?"此茶之"大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