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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政策。11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关于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切实保护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市场价格,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以下简称东北主产区)的粮食继续实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国家在东北主产区收购的2009年新产玉米和大豆,作为国家临时存储。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0.76元/斤,吉林0.75元/斤,黑龙江0.74元/斤,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