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09-09-28 浏览 26721 次
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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