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修订茶叶农药残留限量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注意标准变化
发布时间 2017-06-28 浏览 19661 次
、生产技术和检测技术的不同,所制订的农残限量标准也有较大差异。国内外制订茶叶农残限量的原则主要有FAO/WHO风险性评估原则和零风险原则。前者是联合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安全性评价原则,根据人体接触量的大小以及人体或动物的毒性大小来制订相应的标准;后者则不考虑化合物的毒性大小,只基于自身的考虑重点来制订。欧盟一直以来采用零风险原则,对农残限量标准的调整也最为频繁,针对茶叶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自2000年的200多项到现成陆续增至400多项,其中以最低检出量作为限量标准的项目已占总量的90%以上,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的农产品检出限标准一律为0.01mg/kg。日本采用的风险性评估原则,于2005年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我国通报了《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肯定列表制度》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其中对茶叶农残设定了200多项限量要求,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则一律设定为0.01mg/kg。2004年摩洛哥开始对我国出口绿茶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于2015年要求所有装船出口摩洛哥的茶叶必须提供由输出国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英文抬头的检验证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茶叶出口造成了影响。

宁波是我国重要的茶叶出口口岸。据统计,2017年一季度宁波地区共出口茶叶5870吨,货值1984.8万美元,分别同比增长26.3%和14.9%,占全国茶叶出口的1/15和1/16左右。茶叶出口平均价格下降到3381美元/吨,同比下降9.03%。

宁波检验检疫局在此提醒国内相关茶企和行业协会,及时跟踪美国及各茶叶出口贸易国对茶叶类产品中相关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变化,熟悉国内外标准差异,时刻关注质检总局的相关信息,加强和进口商的沟通;做好对出口茶叶种植过程中投入农药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出口贸易国的要求,规范用药、科学用药;及时调整相关产品自检自控项目,切实做好产品的风险评估和风险自控;加大创新力度,通过技术手段改良茶叶生产加工工艺,对茶叶原材料进行精选和精细加工,减少成品茶叶中的农药残留,优化产品质量,以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破解国外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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