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叶进出口检验与标准
发布时间 2009-06-04 浏览 37287 次
的主要茶叶集散地设立机构,办理产地检验。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于1950年3月由中央贸易部在北京召开第一届全国商品检政会议,制定了《茶叶出口检验暂行标准》和《茶叶产地检验暂行办法》,恢复了由于抗日战争而中断的茶叶检验,并增设了检验机构。

  1978年后,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茶叶检验机构和队伍迅速发展。至80年代末,茶叶检验机构已遍布全国主要产茶省份和主要港口。现已在上海、广东的广州、深圳和汕头、福建的福州和厦门、湖北的武汉、湖南的长沙、四川的成都和重庆、安徽的合肥、江苏的南京、云南的昆明、广西的南宁和梧州、贵州的贵阳、江西的南昌、海南的海口、浙江的海口、浙江的杭州、宁波和绍兴等地的商检局设立了茶叶检验机构,负责本地区出口茶叶的检验与监督管理,并受国商检局的宏观领导。茶叶被列为法定检验商品,商检证书已成为海关放行、银行结汇的必备证单,检验项目也从原来的感官品质、水分、灰分、着色等增加到感官品质、水分、灰分、粉末、包装、卫生、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放射物污染、黄曲霉毒素及数量、重量等。出具的证书有:品质证、数量证、重量证、卫生证、农残证、无黄曲霉毒素证、无放射物污染证、包装证、分析证等。世界著名的SGS、OMIC、JIC等公证机构都与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达成协议,从中国出口到通商国家的茶叶,必须凭这些机构的证书结汇由CCIC检验并代签他们的证书。

中国在1931年建立第一个出口茶叶检验标准后,于1934年,1936年,1937年经过三次修订,使茶叶品质、着色、水分、灰分、粉末、包装等项的检验标准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2年、1955年、1962年和1981年进行了四次修订。1981年修订后的标准号为:WMB48-81《茶叶》。其内容包括:(1)茶叶品质规格;(2)茶叶包装;(3)茶叶检验方法。同时配套制定了《出口茶叶取样和检验暂行技术规程》。茶叶品质规格把出口茶叶分为红茶绿茶、乌龙茶、花茶白茶、压制茶等六类共81个花色等级。其感官品质规定:(1)各茶或出口合同规定的成交样茶。并附有品质特征表;(2)各类各级茶叶必须品质正常,无劣变及其他异味;(3)茶叶必须洁净,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其理化指标规定为:(1)水分%(最高值):红茶中的工夫红茶、小种红茶、叶茶、,绿茶中的珍眉、贡熙、珠茶、雨茶、碧螺春、龙井、特种绿茶,乌龙茶中的铁观音、色种、乌龙、水仙、奇种7.5种。红茶中的碎茶、片茶、末茶为7.绿茶中的蒸青为6.绿茶中的秀眉、茶片、乌龙茶中的细茶、粗茶,白茶中的白牡丹、贡眉为8.白茶中的银针,花茶为9.压制茶为9.5.(2)灰分:%(最高值):红茶中的末茶,绿茶中的秀眉,茶片为7.压制茶中的米砖、六堡茶、普洱砖茶、普洱沱茶、普洱饼茶(包括普洱散茶)为7.5.其余茶叶全部为6.5.(3)粉末:%(最高值):红茶中的工夫、小种、叶茶为2.红茶中的碎茶、片茶,花茶中的碎茶为3.红茶中的末茶,绿茶中的茶片为2.5.绿茶中的珍眉、贡熙、珠茶、雨茶,白茶中的白牡丹、贡眉为1.绿茶中的秀眉,花茶中的茉莉花茶及其他花茶为1.5.花茶中的片茶为7.并规定条形茶和圆形茶用30目筛,碎茶用40目筛,片茶用60目筛,末茶用80目筛之筛下物称为粉末。同时,还规定各类茶叶(秀目、碎片、末茶及压制茶除外)的碎茶含量不超过标准样茶。凭成交样对外成交者,各项指标按成交样茶含量检验。

  1986年,国家商检局根据贸易需要,积极采用ISO标准的原则,对WMB48-81中的第三部分_茶叶检验方法进行修订和增订,编号为ZBX 50001-50016-86,共16个标准,其内容分别为:出口茶叶取样方法;出口茶叶磨碎试样干物质含量的测定方法;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出口茶叶水分测定方法;出口茶叶总灰分测定方法;出口茶叶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方法;出口茶叶水浸出物测定方法;出口茶叶包装检验方法;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出口茶叶中六六六、DDT残留量检验方法(水冲泡法和有机溶剂提取法两种。)1987年、1988年、又分别制定了ZBX 55001-87(出口茶叶中硒的荧光光度测定方法)和ZBX 55003-88(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使出口茶叶的检验方法标准趋于完善。

  从1954年开始,还建立了4种出口茶叶贸易标准样(实物样),即:(1)绿茶贸易标准样(包括珍眉、珠茶等);(2)特种茶标准样(龙井等);(3)小包装贸易标准样;(4)红茶贸易标准样,并定期换制。

  在制定出口茶叶检验标准的同时,还制定了茶叶国家标准27项,专业标准8项,部、省级(地方)标准55项,其内容涉及品质指标、卫生指标、检测方法、包装材料、栽培、育种、茶叶机械、茶叶制品等,使中国成为世界上茶叶标准最多最全的国家。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促进中国的茶叶生产,扩大出口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台湾省茶叶检验工作始于1923年6月,初由台湾总督府茶叶检查所执行其事。至1943年总督府将茶叶检验工作交给茶商公会经办,1946年2月茶叶检验工作由台省农林处商品检验局接办(后该局独立)。

  1923年6月颁布的台茶检查规则检验的茶叶为乌龙茶及包种茶两种,非经检验合格不许出口,其内容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手续、检验法规、理化项目标准、品级计分法等。

  1946年后的茶叶检验与监督管理工作由设在台闪的商品检验局负责宏观管理,产地检验由台北检验处、新竹分局及桃园办事处(第一课)负责;港口栓验由基隆分局、新竹分局桃园办事处(第二课)、台中分局及高雄分局负责。现行台湾省标准为:(1)水分不得超过的含量:煎茶5%;乌龙茶、包种茶、混合茶5.5%;花茶红茶、炒青绿茶及其他茶类6%;(2)灰分:各种茶叶不得超过6.5%;(3)红梗含量:各种茶为8%以下;(4)粉末含量:袋装茶、深蒸茶及碎型茶以外的茶叶均不得超过5.5%;(5)各种茶均禁止着色及掺加夹杂物;(6)卫生要求:应符合本地区(外销茶应符合输入国)有关卫生法令之规定(如草、绳、小石子、本碳屑等外来物应特别注意)。并制定建立了上述各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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